炎炎夏日,游泳成为许多人消暑健身的首选,不少消费者会选择通过预付充值、购买课程等方式与游泳馆签订服务合同。然而,这类消费模式也频频引发合同纠纷。近日,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例,消委君将通过本案以案说法,解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消费者何先生在某健身俱乐部预支付约4000元,办理了一张限次100次的游泳卡,有效期为两年。使用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商家多次闭馆,且何先生因身体康复等客观因素,致使游泳卡使用频次显著减少。截至游泳卡到期前1个月,何先生发现卡内仍剩余76次未使用。
(AI生成)
考虑到剩余次数较多且到期后将失效,何先生向商家提出延长有效期,但商家要求其额外付费或办新卡才予延期。何先生认为自身未使用完次数系不可抗力的疫情因素及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并非故意闲置,拒绝了商家提出的方案,要求其退还剩余预付款。商家却以“会员制度明确规定,游泳卡仅支持转让给他人使用,不提供退款服务”为由,再次拒绝何先生的退款请求。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何先生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何先生向消委君提供了商家拟定但本人未签字的《入会协议》,经消委君分析,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何先生未使用完次数,是由于疫情、自身健康等合理客观原因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而商家在未与何先生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其“加钱或办新卡才予延期”,此行为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条件。
其后,商家又以“仅支持转让,不支持退款”为由拒绝退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未向何先生进行提示和说明,且在内容上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涉嫌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君基于以上法律分析,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通过释法明理,敦促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商家表示此前可能存在与消费者沟通不畅的情况,并愿意积极主动地再次与何先生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剩余费用,消委君成功为何先生挽回经济损失2948元。
法律点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何先生虽未签署《入会协议》,但已实际支付预付款,商家亦向其交付游泳卡并允许使用场地,双方已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强制变更合同内容。疫情导致商家闭馆数月,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公平原则,商家本应主动延长游泳卡有效期,以弥补因自身无法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时间损失。此外,何先生因健康问题无法使用游泳卡,同样属于合理事由。然而,商家不仅未主动就延期问题与何先生协商,反而单方面要求其加钱或办理新卡才给予延期,该行为明显增加了何先生的负担,既违反了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定要求,也违背了诚信原则。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商家提出的“仅支持转让,不提供退款”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明显减轻了商家自身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且何先生并未在《入会协议》上签字,表明商家未向其履行提示、说明该条款的义务,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商家不能以此条款为由拒绝何先生的退款请求。
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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